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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 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願率領所屬部隊向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四、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所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各級指揮官,及其所屬部隊與所控制之部隊,向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及何應欽上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立即停止敵對行動,暫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彈藥、裝具、器材、補給品、情報資料、地圖、文獻、檔案,及其他一切資產等,當暫時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飛行?一切設備、艦艇、船舶、車輛、碼頭、工廠、倉庫,及一切建築物,以及現在上第二?所述地區內日本陸海空軍,或其控制之部隊所有,或所控制之軍用或民用財產,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繳於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指定之部隊長及政府機關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所述區域內日本陸海空軍所俘聯合國戰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釋放,並保護送至指定地點。 七、自此以後,所有上第二?所述區域內之日本陸海空軍,當即服從蔣委員長之節制,並接受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頒發之命令。 八、本官對本降書所列各?,及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以後對投降日軍所頒發之命令,當立即對各級軍官及士兵轉達遵照。上第二?所述地區之所有日本軍官佐士兵,均須負有完全履行此類命令之責。 九、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中任何人員對於本降書所列各?,及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嗣後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遲延情事,各級負責官長及違犯命令者願受懲罰。 奉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命簽字人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岡村寧次(簽字蓋章) 昭和二十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 分簽字於中華民國南京。 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並為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接受本降書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 分在中華民國南京。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 何應欽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