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電子報 NCU HAKKA COLLEGE E-PAPER 第237期 2015/09/15 出刊/ 半月刊

 

 

農地非農用 美濃養殖業違法遭裁罰

【文╱轉載自客家電視台/曾宏智 高雄美濃】

 

高雄市美濃地區日前傳出,有魚蝦養殖業者,接到高雄市地政局公文,指地主因違反區域計畫法,農地非農用而遭受裁罰,不少養殖業者聽到消息後,都相 當緊張,擔心自己也受罰,為此地政局及相關單位,25日前往美濃區公所,召開法規說明,超過150名的養殖業者都表示願意配合,盼望市府輔導他們就地合 法。

為了收成,家中養蝦超過20年的黃吉祿,一早就準備好飼料餵蝦,黃吉祿表示,美濃的養殖池約有300公頃,而且都在私人農地上,未來若是被市府禁養,對養殖戶的生計會有很大衝擊。

養殖戶 黃吉祿:「我們蝦農自立更生,利用自己的農地權利,為了生計,為了養家活口來養蝦。」

養殖戶 蕭鳳騰:「要回填的話,一來我們三餐就無以為繼了,又要強迫我們回填,這樣子我們的生活會很困苦。」

養殖戶 饒貴彰:「我希望說上級那邊,給我們就地合法,給我們繼續可以養殖泰國蝦。」

農地分為一般農業區與特定農業區,目前美濃的養殖區,大多設在不能養魚蝦的,特定農業區內,高雄市海洋局表示,在民國65年,區域計畫法實施前的養殖業,沒有違法的問題,而在此之後養殖的業者,必須檢附相關證明,送市政府核定後才算合法。

高雄市海洋局漁業科科長 邱伊君:「在65年6月1號以前,如果已經做魚塭使用的話,它確實是可以申請,從來之前使用證明,那如果之後才使用的話,現在就是魚塭的話,那是不是我們這邊,也在土地使用編定或增分區上,大家可以來檢討一下。」

只是據了解,美濃多數養殖戶並不符相關規定,現場就有養殖戶表示,用民國65年制定的,區域計畫法,來規範現在的養殖業,實在不合理,也希望市府可以暫停取締作業,協助業者就地合法,市府人員則表示,會把民眾的意見帶回去再做研擬。  (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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