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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所務會議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93)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93)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93)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93)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所為發展學術,提昇研究及教學水準,推展與國內外學術機構之合作交流,特依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本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所所務會議之當然出席人員,為本所專任、本所主聘之合聘教師。當然出席人員不足三人之時,所長得簽請院長同意,邀請本校所外教師出席本會議。必要時,所長得敦請兼任教師、研究生代表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本會議;亦得於會議中要求列席人員離席,以便討論、表決。
第三條 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所長不克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主席。所務會議每學期期中及期末至少各召開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應出席人員書面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所長應召集之。
第四條 所務會議須達應到人數三分之二始得開會。應到人數為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之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扣除因病假、休假、出國、參加校內外重要會議經向本所書面請假確定者。凡無故不出席所務會議者,所長得勸導之,並為適當之處置。
第五條 所務會議之提案,除由所長視所務行政之需要列入議程外,得由所務會議當然出席人員於開會三天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六條 所務會議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所重要事務及學校交議之事項。
二、審議本所中長程發展計畫。
三、選舉所長。
四、議定本所圖書儀器及設備事項。
五、議訂本所與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合作事項。
第七條 所務會議得視所務需要成立相關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成員由所務會議推選。凡與研究生權益相關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得包含一名研究生代表。本所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決議,須經所務會議通過始得執行。
第八條 本所所長綜理所務,對外代表本所,其產生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本所教師之聘審及相關權益,另訂「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網頁更新日期
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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