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招生試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94)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96)學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97)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一 |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各項招生工作,依據本校各項招生作業規範訂定本辦法,並設置招生試務委員會。 |
|
二、 |
本所招生試務委員會,由本所專任及主聘之合聘教師組成之。 |
|
|
三、 |
所招生試務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長擔任,綜理本所招生之 一切事務。 |
|
四、 |
本所招生試務委員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職責如下:
1、 |
編訂招生簡章、監督招生工作之進行。 |
2、 |
擬定招生名額、考試日期、考試科目及所佔比例、錄取原則(含流用原則)。 |
3、 |
訂定招生考試的最低錄取標準及備取名額、裁決招生爭端及違規事項等。 |
4、 |
辦理其他所有招生入學考試的相關事宜。 |
|
|
|
五、 |
本所招生試務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需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 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多數決方式議決議案。 |
|
六、 |
本所招生試務委員凡有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參加本所之入學考試者,應自請迴避;遞補委員應由招生試務委員會自行推選代理之。 |
|
|
七、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各項招生作業規範及當學年度招生簡章辦理。 |
|
|
八、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並送本校招生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