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所長任免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96)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97)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長之任免分新任、續任和免職。

第三條 本所所長任期為三年,得續任一次。

第四條 所長應由副教授以上等級教師兼任。本所主聘之專任教師皆為選舉人。

第五條 所長新任程序:

現任所長無意續任或依規定不得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主持推選下任所長事宜。若所長當時出缺,則請本院院長主持推選。參與人數需達全部選舉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

一、由本所推選二至三位副教授以上教師為候選人。

二、每位選舉人有兩張選票,以無記名方式就被提名人選至多圈選兩人。

三、得票最高之兩位成為所長推薦人選,簽請校長擇聘之。

第六條 所長續任程序:

現任所長有意連任,應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向院長表明續任意願,由院長召集全所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主持所長續任審議會議,以全所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ㄧ以上同意通過續任案。

  1. 所長免職程序:

經所三分之一以上教師連署,向院長提不適任案。由院長召集全所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籌辦不適任案投票,並於連署案成立後二個月內完成。以全系所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適任案始成立。並由院長建議副教授以上教師之代理所長人選簽請校長核定,代理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並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所長改選事宜。

第八條 所長若於任期內休假、進修、借調或連續請假超過半年、或因重大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即辭職,由本所所務會議推選一人代理所長並簽請校長核准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並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所長改選事宜。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陳報院務會議審核通過,並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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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更新日期
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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