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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客家語文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93)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93)學年度第一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94)學年度第二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95)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95)學年度第一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96)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96)學年度第二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97)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97)學年度第一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97)學年度第五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九條,本所所務會議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設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所長為主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本會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五至七人組成。本所專任教師不足五人時,由院長會同所長就院級教評會委員選聘之。
第三條 開會時由所長擔任主席,主席因事未能出席時,由在場委員互推主席,主持會議。
第四條

本會之職掌為教師(含專案教師)之聘任(含初聘、續聘、長期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改聘、合聘、國科會客座、加薪級、借調、延長服務、休假研究、離校研究進修、獎勵學術研究、兼任教師申請教師資格審查、兼任教師升等改聘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事項。
重大案件含專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改聘、延長服務、兼任教師申請教師資格審查、兼任教師升等改聘等。除上述重大案件外,其餘為其他案件,其他案件若有三人(含)以上委員異議時,經在場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則改為重大案件。

第五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因借調、出國研究進修、休假研究、兼任本校一級主管因公事由或委員因重大傷病請假等,而無法行使職權者,得扣除人數),始得開議。惟審議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案件仍至少五人(含)以上出席,其中三位須為教授,始得開議,不足之數由院長會同所長就院級教評會委員選聘之。
 
第六條 開會時,除第二條規定人員出席外,依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委員為審查案之當事人應迴避之,除所長外,對於重大案件,低階委員應迴避參與高階(含)以上教師審議案件,若有委員提出應迴避時,則以超過二分之一(含)在場委員決定之。應迴避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迴避後至少有五人,始得繼續討論。
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所長提議或由三位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所有案件應提供基本資料。
第八條

審議程序:
(一)重大案件應以三分之二(含)以上在場委員投票同意為通過。
(二)其他案件應以二分之一(含)以上在場委員投票同意為通過。

第九條

初聘之審議程序:
依本所徵聘專任教師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升等案之審議程序:依本所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解聘、停聘、不續聘審議程序:

(一)教師因具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停聘、不續聘。解聘、停聘、不續聘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 席並在場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教師因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者,經提報本會後審議。

(二)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應於一週內以書面將決議及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

本所教師對於本會之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案件之決議,如有不服,得於收到書面通知起七個工作天內,直接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

第十三條 本設置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以校教評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規為準。
第十四條 本設置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並送校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網頁更新日期
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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