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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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93)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93)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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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分為獎學金與助學金,獎學金之設置在於鼓勵優秀學生專心求學及研究;助學金之設置在於協助學校之教學、行政及研究工作,以提升學校之教研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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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所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審查由本所所務會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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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研究生申請獎助學金之申請條件規定如下:
一、研究生參與有關之專題研究,其所領研究補助費,未高於本獎學金金額者,得兼領本獎學金。
二、申領研究生獎助學金,有一科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申請獎學金,學期平均不及格者不得申請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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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研究生獎助學金金額及申請標準規定如下:
一、獎學金:
學校分配之研究生獎學金併入助學金發放。但如有校外募款或捐助獎助學金,再由所務會議決議之。
二、助學金:
(一)助學金得分為協助教學、行政、研究之助學金三種,分別協助本所之教研工作,如:擔任助教、擔任教師之研究助理、協助行政、協助維護圖書儀器或專題研究室圖書之編目或協助研發等。
(二)申請助學金者,每週工作四至八小時,並定期提出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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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所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每學期開學日前兩週內填具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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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研究生協助有關教學、行政、研究工作,其平常考核由所屬教師擔任之,若有態度欠佳或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限制申請或停發本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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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獎助學金之金額、申領方式、工作時間及性質等,得經所務會議討論依實際情況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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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陳報院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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