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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碩士班學生修業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93)學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93)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93)學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93)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93)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93)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9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95)學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95)學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95)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所務會議設置辦法第六條訂定之。其主旨為規範有關導師、修習學分、資格考試、指導教授、學位論文計畫審查、學位論文口試與離所手續事宜。

第二條 本所研究生入學後由所內教師擔任導師,輔導其選課或其他相關問題。

學生最遲應於研究生在學第四學期開學二週內選定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並向所辦公室提交論文指導同意書,若有特殊狀況,須經所務會議同意延期之。指導教授自確定之日起取代原導師之輔導職責。

第三條 每一研究生自入學起至取得碩士學位期間,至少需修滿三十三學分,其中必修科目需修滿九學分,必選科目需修滿九學分,選修科目需修滿十五學分。以上修習科目由所課程委員會訂定之。

每學期修習學分限制,一般生前三學期每學期不得低於三學分,不得高於十二學分;在職生前四學期每學期不得低於三學分,不得高於九學分。院外選修需先經所長同意,並以不超過九學分為原則。

第四條 資格考試

本所之資格考試分為必考與選考兩部分。

一、必考:研究生可就下列二者擇一為之。

1、客語能力考試,於每學期校方期中考期間舉行考試,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得重考。

2、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舉辦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中級考試通過。

二、選考:研究生可就下列三者擇一為之。

1、自必修與必選課程範圍內任選兩科申請參加筆試,申請人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考試申請,於校方期中考試期間舉行分科考試,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得於次學期重考。

2、發表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論文一篇。

3、發表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研討會論文兩篇。

三、研究生申請前項第2、3款,應填寫申請表,由所務會議審查之。

第五條 指導教授

一、論文指導教授對研究生所提論文領域須有專門之研究,研究生依其專業      與意願選擇指導教授,並向所辦公室提交論文指導同意書。指導教授不限定為本院專、兼任教師,唯需經所長同意,且需有本校教師共同指導。

二、論文指導教授必須獲有博士學位,且為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同等級之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

三、研究生如須更換指導教授,應以書面知會原指導教授,經新任指導教授同意,並向所長報備。

第六條 學位論文計畫審查

一、研究生修滿二十學分(必修與必選學分須全部及格),通過資格考試,始得向所辦公室申請學位論文計劃審查。

二、學位論文計劃經指導教授核可後,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口試方式進行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至少三至五名組成,校外委員至少須三分之一(含)以上。審查口試進行時,以指導教授以外之委員相互推選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相關事宜。

四、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或論文題目時,應重新進行學位論文計劃審查。

第七條 學位論文口試

一、學位論文計畫審查與學位論文口試不得在同一學期舉行。申請論文口試時,除應符合本辦法第四、六條規定外,並須填具學位考試申請表,經所長、教務處核可後,始得舉行。

二、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口試最遲應於口試前二週內將論文送交口試委員及所辦公室公開陳列。

三、學位論文口試以公開方式進行。

四、學位論文應依國立中央大學研究生畢業論文格式條例之規定撰寫。

五、學位口試委員之選定以論文計畫審查委員為原則。須變更者,其委員資格應經所長同意。

六、學位口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或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口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均以不及格論。

七、成績評定未獲口試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且尚未屆滿修業年限者,得於次一學期起重新提出申請。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及格成績概以七十分計,經重考仍不及格時,應予退學。

八、口試委員應親自口試,不得委託他人代表,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否則不得舉行考試。

九、已申請學位論文口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完成學位考試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以期末考時間為依據),報請撤銷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八條 通過學位考試者,除依校方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外,畢業生須繳交學位論文五本(含光碟片)和授權書,歸還借閱之書刊、論文,通過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建檔系統之查核者,始完成本所之畢業離校程序。

第九條 本修訂辦法自九十六學年度入學研究生開始適用。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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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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