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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徵聘專任教師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93) 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93) 學年度第二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 (95) 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95) 學年度第一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一、主旨

    本所徵聘各級專任教師(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須依學校三級三審規定辦理,此方式亦適用於專案計劃教師之徵聘。

二、資格審查

    由所長及本所專任教師組成審查小組,就所有應徵者進行資格審查後 ,再提交所教評會進行學術著作審查,出席人員未及應出席人員三分之 二時,應中止評審。出席人員未及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時 ,應中止評審。

三、學術審查

    1. 在本所召開所教評會七天(含)前,須將通過資格審查者之學經歷及專 著等相關資料,公開陳列自由審閱。
    2. 所長應將通過資格審查者,將其著作提請院長送外審查。

四、初審表決

    1. 根據外審成績,所長召開所教評會,決定演講者(或座談)名單 ,演講(或座談)後,所教評會進行投 票 表決。
    2. 所得 票 數達到三分之二(含)時,予以通過,並依 票 數高低決定人選及名額,由所長送院審查。 若票數相同時,則由出席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排名順序 ,並依序遞補。

五、通過三級三審者,依學校相關規定聘任。

六、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送院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網頁更新日期
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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