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導師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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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93)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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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實施細則依本校「教師擔任導師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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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所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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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所導師工作委員會併於所務會議與所教評會中實施,會議中進行導師工作相關議程時,請所助理通知與會學生代表進場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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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所採班級導師制,每班設導師一位,同一位導師由入學開始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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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所導師之產生由所內教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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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所獲分配之導師輔導費,其10%作為導生活動費,請所助理於獲分配預算時,簽請校長核定後支用。
導師輔導費每學期期末,由所助理造冊結報發給各導師,其金額由會議議定之。
本所導生活動費需用於導生活動之上,其報支需經所長之同意後方可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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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所助教(助理)應協助導師,辦理有關導師制度之實施事項。
1.每年七月上旬,導師之資料列冊送學務處彙整,由校長敦聘之。
2.每年九月底前,將各導師輔導學生名冊送學務處核備。
3.每年九月底前,將本所議決通過之優良導師推薦表送院初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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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所導師之職責及工作如下:
1.導師應提供學生專業學習與選課規劃、生涯發展及生活適應之指導。
2.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對於學生之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3.導師對具有特殊優劣事蹟之學生,得列舉事實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填寫獎懲建議表,建議學生獎懲。
4.導師依學生請假規定第四條,核定與轉陳學生之請假。
5.依行政會議第274次會議通過,導師需輔導學生完成選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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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本所導師輔導計畫重點:職涯抉擇及學術專業之引導及提昇(包括:情緒支持、學習生活、感情等困境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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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導師可查閱學務處所發之導師資源手冊,了解相關諮商輔導資源,有效運用相關程序,以協助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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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本實施細則經導師工作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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