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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93)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94)學年度第一次院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94)學年度第一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94)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客家語文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所專任教師為本會當然委員,由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當然委員不足三人時,所長得簽請院長同意,邀請本校所外教師出席本會議。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
  一、本所課程之設計、檢討、修訂及調整。
  二、本所新開課程的審核。
 
第四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授課教師需填報「課程異動表」及「授課大綱」,經所長同意後,提本會審議。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可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院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並 送校課程委員會 與 教務會議 備查 ,修正時亦同。
網頁更新日期
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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