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田野調查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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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94)學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94)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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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培育客家語文研究之人才,鼓勵教師、專案計畫人員及研究生進行田野調查,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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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申請資格:
1. 本所專任教師、專案計畫人員。
2. 本所研究生(研究生必須獲得本所專任教師書面同意擔任指導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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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申請期限:
每學年下學期開學後三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特殊情形得經所務會議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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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方式:
於申請期限內檢附下列資料乙份,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應檢附資料如下:
1. 田野調查計畫書(含預算表)。
2. 研究生應附本計劃 指導教授初審意見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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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審查:
自申請案截止日起一個月內,由所務會議審查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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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計畫執行:
1. 計畫經核定後,計畫之申請人、指導教 授 、經費、題目及執行期限等均不得變更,但特殊情形得經所務會議決議之。
2. 通過審查者,即可依計劃執行,完成成果報告,並經所務會議通過審查後,始得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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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繳交成果報告:
1. 申請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一個月內將執行之研究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彙整送本所審查,逾期未繳或審查未通過者,不予補助經費,並列入下次申請案之考量。
2. 研究成果報告優良者,得推薦於相關刊物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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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計畫經費之撥款及核銷:本所得按照實際需要依學校會計審核標準訂定補助項目,
經費使用及核銷均依照本校會計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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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要點經本所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並陳報院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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