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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95)學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95) 學年度第二次臨時院教評會議通過
- 為辦理本所教師升等審查,依「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 ,訂定本辦法。
- 本所專任教師申請升等,其資格及專門著作應符合「國立中央大學專任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並依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辦理。
- 升等審查委員會,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組成(以下簡稱本會) ,全體專任教師為當然委員。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低階委員應迴避高階教師升等之評審。出席委員未達應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時,不得開議。原則上由所長擔任召集人,若所長為提請升等者或 因故無法出席時,則由教授中推選一位為召集人。升等案進入評審作業 程序時,若合格委員不足五人,應簽請院長組成升等審查委員會 ,以便進行升等審查相關事項。
- 申請人應依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規定將申請文件及研究成果 (包括升等論文暨其他學術出版品)送交本會。召集人受理後 ,應於兩週內展開相關作業,並召開升等審查委員會 ,就申請人之研究、教學、服務三項成果進行初審,召集人將合格者之 申請文件及研究成果密封送院,由院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 升等論文由院送校外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審查,評審結果將以書面告知申 請人,評審結果超過二分之一(含)評等通過之合格者 ,由召集人召開本會進行複審。召集人在會中必須報告外評結果。
- 進入複審作業程序時,申請人升等評分項目如下:
- 研究成果項目以院送外審評等為準,佔總分之百分之六十。
- 教學項目以教學評量結果為準,佔總分之百分之二十五。
- 服務項目(含擔任導師、指導學生等)佔總分之百分之十五 ,由本會委員以無記名方式評分。
- 前三項計分供投票時參考,票數超過三分之二(含)視為通過。
- 合格者由召集人將相關資料送請院教評會審查。
- 申請人若對本會之決議不服時,得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專任教 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提請申覆。
-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以「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相關法規為準 。
-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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