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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95)學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95) 學年度第二次臨時院教評會議通過

  1. 為辦理本所教師升等審查,依「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 ,訂定本辦法。
  2. 本所專任教師申請升等,其資格及專門著作應符合「國立中央大學專任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並依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辦理。
  3. 升等審查委員會,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組成(以下簡稱本會) ,全體專任教師為當然委員。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低階委員應迴避高階教師升等之評審。出席委員未達應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時,不得開議。原則上由所長擔任召集人,若所長為提請升等者或 因故無法出席時,則由教授中推選一位為召集人。升等案進入評審作業 程序時,若合格委員不足五人,應簽請院長組成升等審查委員會 ,以便進行升等審查相關事項。
  4. 申請人應依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規定將申請文件及研究成果 (包括升等論文暨其他學術出版品)送交本會。召集人受理後 ,應於兩週內展開相關作業,並召開升等審查委員會 ,就申請人之研究、教學、服務三項成果進行初審,召集人將合格者之 申請文件及研究成果密封送院,由院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5. 升等論文由院送校外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審查,評審結果將以書面告知申 請人,評審結果超過二分之一(含)評等通過之合格者 ,由召集人召開本會進行複審。召集人在會中必須報告外評結果。
  6. 進入複審作業程序時,申請人升等評分項目如下:
    1. 研究成果項目以院送外審評等為準,佔總分之百分之六十。
    2. 教學項目以教學評量結果為準,佔總分之百分之二十五。
    3. 服務項目(含擔任導師、指導學生等)佔總分之百分之十五 ,由本會委員以無記名方式評分。
    4. 前三項計分供投票時參考,票數超過三分之二(含)視為通過。
  7. 合格者由召集人將相關資料送請院教評會審查。
  8. 申請人若對本會之決議不服時,得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專任教 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提請申覆。
  9.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以「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相關法規為準 。
  10.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網頁更新日期
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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