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草案)


壹、總則

  1.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所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3. 本會指導老師為本所之所長。

  4. 本會為一自治性團體,其運作受全體會員共同監督,並遵守校方一切之規定。對外向學校負責,對內向全體會員及師長負責。

  5. 本會宗旨如下:
    一、作為本所同學、學弟妹之感情交流與老師和學校溝通之橋樑。 二、統籌規劃本所學生事務及學術生涯規劃。
    三、凝聚會員間向心力,加強彼此團結合作。
    四、推展有利會員之工作,並加強對外界團體聯結,為全體會員謀福利。
    五、促進本所與會員間聯繫。

  6.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乙次,由會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會長或 15 位以上【含】會員

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貳、會員

  1. 本會會員包括基本會員、推廣會員、眷屬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五種會員。

  2. 凡曾於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研究所肄、畢業、任教、任職及目前正在本所任教、任職 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

  3. 凡曾於本所開辦之各推廣教育班結業者皆為本會推廣會員。

  4. 凡本會基本會員及推廣會員之直系親屬及配偶為本會之眷屬會員。

  5. 凡學術上有傑出成就,由會員五人連署提案,經會員大會表決,出席會員多數會員贊同 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6. 凡一次捐款超過(含)壹萬元,經會員大會表決,出席會員多數會員贊同者,得為本

會贊助會員。

  1. 凡就讀本所之學生皆為本會基本會員,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及資源,同時須盡各項

義務。

  1. 會員之權利

一、 會員之義務
( 一 ) 、繳交會費之義務。

( 二 ) 、維護本會名譽及榮譽。
( 三 ) 、遵守本章程規定之事項。
( 四 ) 、遵守本會通過之決議案。
( 五 ) 、主動參與本會會務。
( 六 ) 、其他應盡之義務。

  1. 本會會員若未盡個人對本會應盡之義務時,本會得報請指導老師停止該會員以下之權 利,會員不得異議:
    一、 競選本會正、副會長之權。
    二、 提出或議決本會事務之權。
    三、 參與會員大會之權。
    四、 參與本會幹部或組員之權。
    五、 向本會申請活動補助之權。
    六、 對本會所辦之活動,得以較優惠價格參與之權。
    七、 對本會之特約商店,享有優惠之權。

  2. 遭停權之個人,如停權原因歸於消滅時,得向本會申請複權,本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或拖延之。

參、組織與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
一、常會:每年六月底前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由指導老師諮請會長或由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
三、大會之決議成立後,應移送會長,會長應於收到決議案後二週內公布施行。
四、大會之法定人數須達全體會員之三分之一以上始為有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章程之修正案之權。
二、罷免正、副會長之權。
三、議決本會之各項議案之權。
四、監督會務執行之權。
五、監督本會經費運作。
六、對行政部門之事務有糾舉之權。
七、對本會失職人員有彈劾之權。
八、 有要求本會會長率本所主管列席備詢之權。

第二十條理監事委員會
一、理監事委員會由各屆會員推派一至二名代表產生之。
二、理監事委員會對本會有提案權、發言權、質詢權、決議權。
三、理監事委員會為全體會員之代表,代表全體會員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規定之有關

權利。
四、理監事委員會之指導教師為本所所長。
第二十一條 會長與副會長
一、會長下設執行秘書、行政總幹、活動總幹等。
二、本會組織採內閣制,各幹部由會長自行任命。
三、本會採正、副會長各一人,選舉時應搭當競選,由會員以普遍、平等、無記名方

式投票之,以多數者決定,但當選者得票率須超過全體會員百分之十五,否則選

舉無效。
四、選務工作人員不得為正、副會長候選人。
五、本會正、副會長若同額競選,其得票率須超過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否則選舉無效,

並擇期辦理補選。
六、正、副會長之任期為一年,每年六月底到期,連選得連任。。
七、會長因故喪失會員資格時,得終止其職權,並由副會長代理之。若正、副會長同

時因故喪失會員資格,則由執行秘書代理職權,如剩餘任期超過原任期之二分之

一以上,須辦理補選。
八、正、副會長因個人因素欲離職,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指導老師核准,其補選原則

依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九、新任正、副會長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產生、七月底前交接完畢。

第二十二條 正、副會長職權

一、會長職權如下:
( 一 )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統籌各項會務。
( 二 ) 協調、督促本會幹部,以利會務推廣。
( 三 ) 與外界團體、師長、學校溝通,以利會務發展。
( 四 ) 定期招開會員大會。
( 五 ) 重大事項之決定。
( 六 ) 緊急事件之處理。
二、副會長職權如下:
( 一 ) 協助會長統籌各項會務。
( 二 ) 會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 三 ) 為選務工作之召集人。
( 四 ) 負責該學年之社團評鑑工作。
( 五 ) 負責管理社辦。

第二十三條 各級幹部職權
一、執行秘書職權如下:
( 一 ) 為上情下達之職,須與各幹部、各會員保持聯繫,以為訊息傳遞之橋樑。
( 二 ) 負責全學年會議召開之通知與記錄。
( 三 ) 執行本會行政工作。
( 四 ) 協助會長統籌學會各項事務及外界團體之溝通。
( 五 ) 各幹部甄選工作之召集人。

二、行政總幹下設「網路組」、「文書組」、「美宣組」、「課輔組」、「總務組」,

行政總幹須監督各組運作,並協調各組工作。
(一)網路組職權:為負責本會網站架設及維護,並教導學弟妹資訊相關課程,同

時須承辦本會資訊化之業務。
(二)文書組職權:為擔任本會會刊總編輯、記錄並存檔本會全學年活動、收集並製

作通訊錄、協助社團評鑑之資料準備。
(三)美工組職權:為負責活動海報之設計與製作,並支援活動道具製作、本會會刊

製作及其他。
(四)課輔組職權:為收集各校歷屆博、碩考古題,並協助課業升學輔導,進而提供

學術生涯規劃。
(五)總務組職權:為負責本會財務收支與管理,並控制經費支出,嚴格核銷。且須

定期公告財務狀況,並加以建檔管理。

三、活動總幹下設「活動組」、「機動組」及「公關組」,活動總幹須監督各組運作,

並協調各組工作。
(一)活動組職權:為負責監督、策劃、執行本會各項活動,並須於學期初公告整學

期之活動概要。
(二)機動組職權:為機動支援各組,必要時須到各班宣傳本會相關活動。
(三)公關組職權:為接洽贊助單位,並為本會活動時接待重要來賓。
四、各組應互相協助,若遇有糾紛由各總幹出面協調,若意見仍相左,則請副會長

負責協調、裁定。
五、各幹部或組員因故喪失會員資格或遭停權者,立即終止其職權,並依原產生方式

補選之。

肆、經費來源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捐款

三、利息

四、相關單位補助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每年六月底前應繳會費貳佰元整,以為本會運作之需。

第二十六條 會員因故喪失會員資格,得申請退費,但以尚未就讀之學期為計算標準,學會須無

息退還。

第二十七條 會費受全體會員所監督、管理,如會員對會費有所疑問,得以書面或口頭之方式,向

總務組組長質詢,而總務組組長有回覆之義務。

第二十八條 新、舊任交接時,應保留部份經費,以利下屆學會運作,且總金額不得低於五萬元。

伍、實施及修正

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條 本章程之修改,採下列方式:
一、由會長召集修章小組,逕行修正並公告之,於公告兩週內,若會員全體之五分

之一連署不同意時,該次修正案立即失效。
二、由會員大會二分之一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同意,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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